(2017)鄂0111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家源与孙艳、余清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源,孙艳,余清荣,张兆芳,张美芳,张爱芳,张兆洪,张兆涛,王玉慧,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源,汉族,男,1996年7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孙艳,汉族,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余清荣,汉族,女,1935年9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兆芳,汉族,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美芳,汉族,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爱芳,汉族,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兆洪,汉族,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兆涛,汉族,男,1964年8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王玉慧,汉族,女,1990年3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某,汉族,男,2014年8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1民初43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湖花园城.风华天城桃花林2栋2单元6层1号房屋(合同编号:昌0412457)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家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