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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成加与华斌科、晋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成加,华斌科,晋凤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990号原告:章成加,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华斌科,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晋凤琳,女,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原告章成加诉被告华斌科、晋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章成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章成加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成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成加负担。审 判 员 陈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