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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2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杜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3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杜某2,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杜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某2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杜某2支付人民币24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杜某2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支付人民币24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杜某2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某2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蔡 辉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