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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永孙、钟柳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孙,钟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保14号申请人梁永孙,男,壮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被申请人钟柳青,女,毛南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原告梁永孙诉被告钟柳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永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钟柳青名下的桂A×××××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价值以115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1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编号:11427001900348497078)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天、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天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柳青名下的桂A×××××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价值以115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赖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林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