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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岳西县中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与岳西县菖蒲镇毛畈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中林苗木专业合作社,岳西县菖蒲镇毛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967号原告:岳西县中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岳西县菖蒲镇溪沸村汪冲组。法定代表人:程林中,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菖蒲镇毛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岳西县菖蒲镇毛畈村。负责人:王业海,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西县中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岳西县菖蒲镇毛畈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蒋黎明审 判 员  程灿玲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