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33号罪犯陈志光,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1997年2月28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汕中法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光远的刑罚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2004年9月6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梅中法刑执字第17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犯陈光远的刑罚依法减去十个月。2006年3月15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梅中法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光远的刑罚依法减去八个月。2011年9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农一刑执字第32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光远的刑罚依法减去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4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兵一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光远的刑罚依法减去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不变。余刑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陈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志光在服刑中的表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田采霞、何其国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白强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光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陈志光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2015年7月27日,2016年1月12日,2016年7月15日,2016年12月21日获季度表扬共4次。罪犯陈志光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4年4月22日,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17日。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光准予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余刑二〇一八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颖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阿孜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