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户县建筑总公司)与户县甘亭街道东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羊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甘亭街道东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异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东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户县甘亭街道东羊村。法定代表人:柳小仲,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户县箭南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昌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旗,男,1971年5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户县建筑总公司)与户县甘亭街道东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羊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陕0125执85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东羊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44400元予以冻结、扣划。异议人东羊村委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东羊村委会称,户县法院(2017)陕0125执850号执行裁定书所冻结、扣划的款项中,其中30万元并非我村委会的自有资金,而是户县财政局下拨的户县甘亭街道羊村社区的片区中心办公楼专项建设资金。该资金不能挪作他用,只能用于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支出。故请求撤销(2017)陕0125执850号执行裁定书。为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户县甘亭镇委员会关于申报片区化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的报告;2、户县财政局(2016)25、36、79号批文;3、财政专户支付凭证;4、情况说明。申请执行人户县建筑总公司称,法院所冻结款项中的30万元确实是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的专项建设资金,但我公司与东羊村委会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项目属于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的改建工程,所以该款也可用于支付东羊村委会欠我公司的工程款。审查查明,2013年8月10日户县建筑总公司与东羊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户县建筑总公司对东羊村广场及其他路面进行硬化,及对村委会办公室进行建造。2013年11月工程完工,双方核算确定价格为56万余元,东羊村委会下欠333022.51元至今未付。2017年1月20日本院依据户县建筑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7)陕0125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将东羊村委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3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27285.64元。2017年4月20日户县建筑总公司与东羊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2017)陕012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户县甘亭街道东羊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款333022.51元。东羊村委会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户县建筑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陕0125执85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东羊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44400元予以冻结、扣划。另查明,本院所冻结、扣划东羊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存款中,其中30万元为2015年度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专项资金,对于该事实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均认可。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系2014年12月由东羊村委会向统筹办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内容包括:改建社区办公室,新建综合会议室、司法工作室等,工程价款为938815.83元。工程验收交付后,东羊村委会支付工程款60万元。本院认为,本院以(2017)陕0125执8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的东羊村委会银行账户存款中,其中30万元为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资金。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资金,是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有特定用途。该资金不能作为东羊村委会的收入被随意处分,应用于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的建设支出。申请执行人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称其所承包的工程亦属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并且其所建部分工程也在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的验收范围,因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为东羊村所建工程于2013年11月即已完工,双方也进行了价格结算,并兑付了部分工程款,所建工程东羊村也已实际接收使用。而羊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系2014年12月才申报筹建,统筹办及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数额是按申报新建、改建项目核定,并未包括前期已建工程造价及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户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5执850号执行裁定书中对于户县甘亭街道东羊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扣划。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本卫审判员 白亚情审判员 谢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千碧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