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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5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平,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转水镇青塘村和安塘。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2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荣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平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趁被害人彭某祥离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47元。 2、2017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平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趁被害人欧某红工作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柜子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 3、2017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平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趁被害人冯某工作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前台桌上的一部WELLPHONEWPA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8元。 4、2017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平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趁被害人王某妮离开之际,将其放在电动车购物筐里一部IPHONE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74元。 另查,案发后,涉案WELLPHONEWPA6手机及IPHONE6PLUS手机已缴获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冯某、王某妮。 被告人吴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说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图像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平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平退赔被害人彭某祥损失人民币1747元、退赔被害人欧某红华为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美苑 书记员 钟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