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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俊平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俊平,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俊平,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俊平因与被申请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俊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孙永红审判员宋敏代理审判员张广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尹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