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兆飞与胡金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飞,胡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67号申请人王兆飞,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胡金云,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王兆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金云名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新区花园4号楼西单元704室房屋一套和苏H×××××号车辆,保全金额为348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兆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金云名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新区花园4号楼西单元704室房屋一套和苏H×××××号车辆,保全金额为348000元。房屋的保全期限三年,车辆的保全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庞志毅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