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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俊奇、罗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奇,罗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黄俊奇,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罗宵,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黄俊奇与被告罗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4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俊奇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俊奇未实现债权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黄俊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0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