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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3民初16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鞍山市昊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朱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昊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650号之二原告:鞍山市昊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23号422幢。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昊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昊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昊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及保全费18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余款返还原告,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倍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 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