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5349吴琳琳与胡叶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琳琳,胡叶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349号原告吴琳琳,女,汉族,1988年9月1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叶华,男,汉族,1987年5月5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琳琳与被告胡叶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琳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琳琳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