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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异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洪伟与被执行人王国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96号案外人:王婧懿,女,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梁洪伟,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在本院执行梁洪伟与王国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婧懿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庆名下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17号2幢1-301号,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900**号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婧懿称,1996年房改时,我父母双双失业,无收入也无力买房。我家买房的钱是我姥姥宋玉梅出的,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王国庆的名字。2006年,我读小学四年组的时候,父亲王国庆离家出走,2011年父亲王国庆与母亲朱晓婷协议离婚,因买房钱是姥姥出的,房子归我所有。因我当时年龄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要办的时候,联系不上父亲,所以房子一直在父亲名下。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梁洪伟和被执行人王国庆均未到庭发表意见。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梁洪伟与被执行人王国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豫0305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国庆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50000元及利息等。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梁洪伟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豫0305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豫0305执210号。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据(2017)豫0305执210号执行裁定���做出(2017)豫0305执2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国庆名下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17号2幢1-301号,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900**号的房屋。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本院查封的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国庆名下,因此,本院的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王婧懿主张其父母于2011年11月21日离婚时已经约定该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形式审查的原则,人民法院对已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人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判断,因此,本院认为案外人王靖懿主张其为涉案房屋权利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婧懿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于风卫审判员  孟帆航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