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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焦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焦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65号原告:李文龙,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焦艳丽,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龙与被告焦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欠款付清,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对其撤诉请求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胡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