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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苏金保、薛香宝与沈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保,薛香宝,沈积华,李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933号申请执行人:苏金保,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薛香宝,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沈积华,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李祥英,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沈积华、李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积华、李祥英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有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沈积华、李祥英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公积金收入人民币1343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世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