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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朝艳诉被告何传琼、刘俊、卢茂雄、重庆鼎富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朝艳,何传琼,刘俊,卢茂雄,重庆鼎富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155号原告:邓朝艳,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聚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传琼,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刘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卢茂雄,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重庆鼎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口。法定代表人:黄成,经理。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A座七楼A-7-5,A-7-6。负责人:赵学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朝艳诉被告何传琼、刘俊、卢茂雄、重庆鼎富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朝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