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285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85002-7,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春奕,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97526-1。住所地盱眙县技师学院对面山水第一城。法定代表人姜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开全,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进芝,该公司副总。本院在执行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