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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325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王毅、郭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王毅,郭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325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飞龙东路288号。主要负责人:黄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郭冬,女,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诉被告王毅、郭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平安银行2、借款人:王毅、郭冬借款合同编号:平银常州个担贷字第BC2014050700000958号3、贷款本金:280000元,已归还180309.03元,剩余99690.97元。4、贷款期限: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2017年6月22日,平安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5、利率:年利率8.55%,逾期利率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至2017年6月13日结欠利息2518.51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无8、保证人:无9、抵押人:王毅抵押合同编号:平银常州个担贷字第BC2014050700000958号抵押财产:车架号为LE4HG4HBOEL134020,发动机号为80347571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证号:320018594997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等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已办妥抵押权证号:32001859499710、质押人:无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毅、郭冬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9690.97元;2、判令王毅、郭冬支付自2017年2月13日起的利息2518.51元,逾期利息464.72元(截至2017年6月13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如王毅、郭冬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王毅所有的车架号为LE4HG4HBOEL134020,发动机号为80347571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王毅、郭冬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王毅、郭冬负担。被告王毅、郭冬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作答辩。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平安银行与王毅、郭冬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王毅、郭冬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平安银行要求借款人王毅、郭冬立即归还借款本息,要求王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毅、郭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99690.97元、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的利息2518.51元及逾期利息464.72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若王毅、郭冬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王毅提供的抵押物(车架号为LE4HG4HBOEL134020,发动机号为80347571的梅赛德斯奔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王毅、郭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含笑附:执行款账号89801102012020000000037开户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天宁支行收款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汇款时请注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民初3259号案件执行款,承办人杨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