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江,被告杨玉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640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原告张立江与被告杨玉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36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7页第14行“总额为45535.60元(39640元+5895.60元)”更正为“总额为42859.60元(36964元+5895.60元)”;判决书第8页第20行“残疾赔偿金45535.60元”更正为“残疾赔偿金42859.60元”;判决书第8页第21行“共计82958.60元”更正为“共计80282.60元”。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