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智飞。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永化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58272。法定代表人:包聿炉。被执行人: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76206320。法定代表人:金锋。被执行人: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月桂北路8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676180291。法定代表人:陈胜。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宅方村358号,组织机构代码:X09683354。法定代表人:金钱升。被执行人:金渭新,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包玉芳,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金锋,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颖,女,1983年8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陈胜,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章晶晶,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美芳,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子健,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金志洪,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卢丽秋,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信用证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垫付款本金人民币11994017.22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执行人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应对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1200万及相应利息、律师费、诉讼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现代农业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地块二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下宅方村358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工业区的房产、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花城东路98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发现被执行人包玉芳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飞凤路安置区(胜利街南侧)的房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发现被执行人徐子健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下街头口的房产、被执行人徐子健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祠堂后的房产,上述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金志洪、卢丽秋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丽州商城1幢3单元605室的房产,已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于2017年7月12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金渭新、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名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有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有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颖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子健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金锋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美芳有浙G×××××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被他案首先查封,但实际未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陈胜、章晶晶、金志洪、卢丽秋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5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日 红审判员 俞 小 旬审判员 程 圣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永康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地点: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程圣权案件承办人:陈胜书记员:胡军敏评议:(2017)浙0784执522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俞: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信用证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现代农业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地块二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下宅方村358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工业区的房产、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花城东路98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发现被执行人包玉芳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飞凤路安置区(胜利街南侧)的房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发现被执行人徐子健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下街头口的房产、被执行人徐子健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祠堂后的房产,上述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金志洪、卢丽秋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丽州商城1幢3单元605室的房产,已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于2017年7月12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金渭新、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名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有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有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颖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子健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金锋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美芳有浙G×××××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被他案首先查封,但实际未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陈胜、章晶晶、金志洪、卢丽秋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是否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请裁决组评议。姜: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的(2017)浙0784执5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你们意见如何。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同意本院的(2017)浙0784执5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我同意你们两位同志的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本院(2017)浙0784执522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裁决表执行案号(2017)浙0784执522号案由信用证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智飞。被执行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永化路98号,法定代表人:包聿炉。被执行人: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锋。被执行人: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月桂北路8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胜。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宅方村358号,法定代表人:金钱升。被执行人:金渭新,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中村宅耳塘自然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11235711。被执行人:包玉芳,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中村宅耳塘自然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2285726。被执行人:金锋,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西路28号1幢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5190311。被执行人:胡颖,女,1983年8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文一路9号1至2楼,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8023823。被执行人:陈胜,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松石路北弄三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5270319。被执行人:章晶晶,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松石路北弄三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9292621。被执行人:胡美芳,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三马路13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6280444。被执行人:徐子健,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塔路9-1号2幢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6230013。被执行人:金志洪,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唐先镇金坑村9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13691X。被执行人:卢丽秋,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唐先镇金坑村9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228692X。案件基本情况及移送理由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房产: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现代农业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地块二的不动产、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下宅方村358号的房产、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工业区的房产、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花城东路98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包玉芳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飞凤路安置区(胜利街南侧)的房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徐子健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下街头口的房产、徐子健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祠堂后的房产,上述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金志洪、卢丽秋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丽州商城1幢3单元605室的房产,已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于2017年7月12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车辆: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有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有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有浙G×××××号汽车一辆、胡颖有浙G×××××号汽车一辆、徐子健有浙G×××××号汽车一辆、金锋有浙G×××××号汽车一辆、胡美芳有浙G×××××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被他案首先查封,但实际未扣押。银行账户: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厨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金渭新、包玉芳、金锋、胡颖、陈胜、章晶晶、胡美芳、徐子健、金志洪、卢丽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其他财产: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情况核实:未提供。承办人初步意见拟移送裁决组,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实施组长意见同意。年月日备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