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粱垒与高朝阳、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垒,高朝阳,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478号原告:梁垒,男,生于1992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高朝阳,男,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邦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粱垒诉被告高朝阳、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粱垒于2017年7月20日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粱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粱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粱垒负担。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