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粱垒与高朝阳、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垒,高朝阳,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478号原告:梁垒,男,生于1992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高朝阳,男,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邦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粱垒诉被告高朝阳、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粱垒于2017年7月20日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粱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粱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粱垒负担。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