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金洪、陈光荣、李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洪,陈光荣,李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洪,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光荣,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瑞英,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陈金洪与陈光荣、李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光荣一辆汽车(B02552),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154号]查封。因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另查,被执行人陈光荣有坐落莆田市城厢区房屋一处,已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查封。2016年6月28日,本院[另查(2016)闽0303执1154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再查,被执行人陈光荣有坐落莆田市城厢区房屋一处,已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查封。2017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284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2017年7月13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对上述房产拍卖款的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