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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符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英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211号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宁都县梅江镇城南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30MA35JG9523。法定代表人:温小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上支行行长,特别代理。被告:符英国,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符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符英国已于2017年7月4日还清贷款本息,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符英国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