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虹与被告王少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虹,王少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15号原告:刘虹,女,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王少虹,女,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虹与被告王少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虹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原告刘虹负担。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钰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