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毅莉与郭祥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莉,郭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莉,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郭祥飞,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宁安市东京城镇。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毅莉与被执行人郭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郭祥飞应给付申请人欠款444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祥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