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金恩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刘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恩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刘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497号原告:成都金恩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66号御营新城。法定代表人:孙继熊。被告:刘俊杰,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恩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刘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恩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俊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恩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金恩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俊杰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金恩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伊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