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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8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光元、谭诗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光元,谭诗洋,余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光元,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诗洋,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槟,彭州市丽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余彬,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余光元因与被上诉人谭诗洋,原审被告余彬健康权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余光元在上诉时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人民法院书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余光元仍未在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光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健审判员 胡 瑜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庆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