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静、张祖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张祖成,雍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孙静,女,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祖成,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雍万涛,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受理孙静与张祖成、雍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祖成、雍万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8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