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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4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海生、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生,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与虞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商务办公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芮延安,总经理。上诉人杨海生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5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杨海生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杨海生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海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海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