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裕芳与韩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裕芳,韩建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659号原告:朱裕芳,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蔚蔚,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才,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朱裕芳与被告韩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裕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建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裕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建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裕芳撤回对被告韩建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裕芳负担。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