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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克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克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升,��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克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甜熹,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润滑油的交货地点是胶州市的仓库。合同履行地在胶州市,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