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介华与亓重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介华,亓重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08号原告:蒋介华,现住伊宁县。被告:亓重贤,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王翠萍,伊宁市公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负责人:马蕻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住址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介华诉被告亓重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蒋介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介华以原告主体错误且漏列被告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蒋介华负担。审判员 聂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