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万村、淄博浩莱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村,淄博浩莱塑料有限公司,赵明成,张玲,赵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616号申请执行人孙万村,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浩莱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虎头崖村。法定代表人赵明成,经理。被执行人赵明成,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张玲,女,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赵玉玺,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万村与被执行人淄博浩莱塑料有限公司、赵明成、张玲、赵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