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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366号申请人胡琼与被执行人唐家文、赵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琼,唐家文,赵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366号申请人执行人胡琼,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被执行人唐家文,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高滩镇。被执行人赵祖荣,女,生于山西神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高滩镇。本院在执行胡琼与唐家文、赵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4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唐家文、赵祖荣偿还胡琼借款利息24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胡琼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琼与被执行人唐家文、赵祖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家文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将24000.00元借款利息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4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