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通国有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图书城、南通市凯歌图书批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国有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图书城,南通市凯歌图书批销有限公司,崇川区京通考试书店,南通市图书城新思维书店,南通市图书城四方书社,南通市三味图书批销有限公司,南京经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京经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206号原告:南通国有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服饰城5幢四层。法定代表人:黄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慧明,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图书城,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沈爱平,总经理。被告:南通市凯歌图书批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6号(王府大厦附一楼)。法定代表人:冯汉清,总经理。被告:崇川区京通考试书店,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号王府大厦附*楼图书城内。经营者:李溱相。被告:南通市图书城新思维书店,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号王府大厦附*楼。经营者:叶小娟。被告:崇川区南通图书城弘文书店,住所地南通市王府大厦附*楼。经营者:唐伙兵。被告:南通市图书城四方书社,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号王府大厦附*楼。经营者:陈文元。被告:南通市三味图书批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6号(王府大厦附一楼)。法定代表人:丁国强,总经理。被告:南京经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6号王府大厦附一楼。法定代表人:周小梅,经理。被告: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6号南通图书城。法定代表人:刘滢,经理。被告:南京经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18号2802室。法定代表人:周宗兵,经理。被告: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胜村。法定代表人:毛文凤,经理。原告南通国有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图书城、南通市凯歌图书批销有限公司、崇川区京通考试书店、南通市图书城新思维书店、崇川区南通图书城弘文书店、南通市图书城四方书社、南通市三味图书批销有限公司、南京经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京经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国有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国有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8元(己减半),由原告南通国有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凤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