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莫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莫让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874号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山水锦城小区2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7897920670。代表人:潘远照,系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均,系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莫让龙,住贵州省荔波县。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被告莫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20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智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