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潘玉龙与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龙,潘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457号原告:潘玉龙,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潘建文,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潘玉龙诉被告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玉龙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既未提供被告潘建文的准确身份信息,亦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文书给被告潘建文,本案存在被告不明确的问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玉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