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兵兵与申宝华、河南鑫之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重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兵,申宝华,河南鑫之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重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兵兵,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申宝华,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河南鑫之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26层2609号。法定代表人李芙蓉。被执行人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华晨汽车对面)。法定代表人候宏星。被执行人鹤壁市重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新闻出版社二楼306室。法定代表人李重阳。王兵兵与申宝华、河南鑫之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重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申宝华、河南鑫之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重阳商贸有限公司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兵兵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0000元、违约金24000元、诉讼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鹤壁市淇县010地籍区001地籍子区之土地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申宝华、河南鑫之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重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