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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罗志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罗志国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924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602室。主要负责人:袁颖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志国,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罗志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计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杨燮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