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宫俊、吴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宫俊,吴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648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被告:宫俊,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吴丹,女,汉族,1986年9月8日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宫俊、吴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汤杨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