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蓝云生与黄健、王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云生,黄健,王磊,王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891号原告:蓝云生,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健,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王磊,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王政,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蓝云生与被告黄健、王磊、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云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健、王磊、王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云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6日起按年息24%给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健因经营之需,由被告王磊、王政提供连带担保,于2016年12月5日向原告蓝云生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三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因自用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健未答辩。被告王磊未答辩。被告王政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1份、银行通存通兑凭证1份,证明被告黄健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王磊、王政提供担保的事实。律师代理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健于2016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未注明偿还期限,被告王磊、王政提供担保。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黄健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王磊、王政提供担保,有被告黄健出具的借条1份以及银行通存通兑凭证1份为凭,本院予以认可。三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本起诉讼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支持。借条上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现原告主张利息为年息24%,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借条上约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承诺如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将承担责任的范围:主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现原告提供律师代理费发票1份,主张律师代理费1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健、王磊、王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蓝云生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6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代理费1500元。二、被告王磊、王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磊、王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直接向被告黄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加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