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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刑初54号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桂03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行:“即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7月24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审 判 长  段书凡人民陪审员  刘孔钿人民陪审员  杨林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鑫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