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刑初54号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桂03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行:“即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7月24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审 判 长 段书凡人民陪审员 刘孔钿人民陪审员 杨林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鑫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