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孝军与刘振江、刘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军,刘振江,刘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167号申请执行人:陈孝军,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振江,男,1964年3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兴海,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孝军与被执行人刘振江、刘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汇报财产。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3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振江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大营镇X屯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X,共有权人:宋某某,面积188.85㎡)和坐落于庄河市大营镇X屯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X,面积不详),期限为三年;于同年2月24日限额20万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兴海在中国民生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于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兴海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兴海在上述银行的存款共计225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时间为两年。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