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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解文彬与刘双、荆余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文彬,刘双,荆余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013号原告解文彬,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解文岭,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双,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荆余福,男,1989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文彬诉被告刘双、荆余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文彬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双、荆余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解文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文彬撤回对被告刘双、荆余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解文彬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