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解文彬与刘双、荆余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文彬,刘双,荆余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013号原告解文彬,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解文岭,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双,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荆余福,男,1989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文彬诉被告刘双、荆余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文彬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双、荆余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解文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文彬撤回对被告刘双、荆余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解文彬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