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清革与郭祥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清革,郭祥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854号原告洪清革,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郭祥均,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洪清革与被告郭祥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洪清革以被告郭祥均已支付车辆损失人民币1000元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郭祥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清革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祥均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清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清革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长 林春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燕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