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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清革与郭祥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清革,郭祥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854号原告洪清革,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郭祥均,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洪清革与被告郭祥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洪清革以被告郭祥均已支付车辆损失人民币1000元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郭祥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清革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祥均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清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清革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长  林春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燕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