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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黎德建、杜珍霞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黎德建,杜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舒业灼,局长。被执行人黎德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象市镇大尖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009266516。被执行人杜珍霞,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象市镇大尖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30128654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黎德建、杜珍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裁定书确的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核查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4300元已全部划拨至法院执行账户上(已发放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若辉审判员  张 武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报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