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桂香与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香,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88号原告:曹桂香,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东,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思嵩职务,总经理。原告曹桂香与被告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曹桂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桂香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