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诉被告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第三人泸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泸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04行初2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古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实��律师。被告: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一,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泸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蔡榜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诉被告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第三人泸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 婷审 判 员 许 佳人民陪审员 朱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