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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伊某、李开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李开放,XX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944号之一申请人:伊某。法定代理人:伊景海,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申请人:李开放,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申请人:XX蒙,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与被告李开放、XX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伊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开放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开放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伊某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